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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宣判 终审判决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04-10 10:51  新华日报

西安兵马俑在线4月10日讯 顾雏军再审案宣判: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顾雏军案宣判 终审判决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华日报财经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4月10日上午9点半,顾雏军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裴显鼎法官宣布: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具体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裴显鼎法官最后明确告知: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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