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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致两行人死亡 跳楼者父母被判赔150余万元

2019-12-12 16:45  中国新闻网

西安兵马俑在线12月12日讯 中新网成都12月12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12日公布了该市某小区一起跳楼事件引发的悲剧,法院一审判决跳楼者父母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50余万元。

2019年6月1日,家住小区C4幢的奶奶张容(化名)带着孙子小陈(化名),如往常一样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行至小区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化名)砸中。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在医院抢救6天后无效死亡。

法庭宣判现场。东坡法院提供

法庭宣判现场。东坡法院提供

事发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琉璃窗距地53厘米,一扇宽50厘米的窗户呈开启状态。

经查实,侯某在2016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苏某医院就医治疗了10多天,出院时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于意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侯某出院后一直在医院门诊就诊,并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名为“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主治为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因为侯某年轻,侯某父母并未将侯某患病的事情告诉小区、社区,甚至所有亲朋。

悲剧发生后,张容丈夫、小陈父母分别将侯某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侯某父母在侯某的遗产内分别赔偿张容及小陈人身损害共计150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某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法庭上,侯某父母沉默不语神色低落。张容和小陈的家属难免伤心,一提及案情便控制不住的落泪。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侯某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侯某父母申请侯某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某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医院门诊随访就诊,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药物,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结合侯某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2019年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两起案件: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法官表示,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病患不断高发,因精神病患者自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应该帮助积极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的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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