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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2019-07-11 15:16  中国新闻网

海南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西安兵马俑在线7月11日讯 图为航拍海口西海岸新建商品房小区。 骆云飞 摄

中新网海口7月11日电 (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11日发布消息称,该省将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旨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根据试点方案,海南将从2019年9月到2021年6月期间,选取海口市、儋州市作为主要试点地区,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以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试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包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等)、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限是: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5年;机电工程不少于5年。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在竣工交付时,应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保险公司编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和理赔申请流程。保险公司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派员现场勘查,在7日内作出核定。

海南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房屋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保险公司)介入建设全过程,改变最终用户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现状,还可以在质量事故发生时,做到先修复、先赔偿、后代位追责。(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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