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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2019-01-28 17:15  中国新闻网

西安兵马俑在线1月28日讯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28日电(记者 张尼)国家卫健委日前对外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资料图:医护人员向捐献者致敬默哀。 安医大一附院供图 摄

资料图:医护人员向捐献者致敬默哀。安医大一附院供图

本次对外公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了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

依照《规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根据要求,OPO应当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OPO应当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OPO,为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提供手术室、器械药品、人员等保障。

此外,获取捐献器官,OPO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包括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维护捐献器官功能。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等。

《规定》还提到,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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