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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找“枪手” 雇主和替考同获刑

2018-11-12 18:23  中国新闻网

西安兵马俑在线11月12日讯 中新网福建武平11月12日电 (陈立烽 曾文强)因担心过不了科目二的绕桩考试,便让亲戚替其考试,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查获。福建武平法院12日披露,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案。

据介绍,2018年6月6日,兰某报考了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因担心参加科目二的绕桩考试不能通过,7月16日中午,兰某请求刘某替自己去参加科目二的考试,刘某表示同意。

同日下午3时30分许,兰某、刘某先后来到考训场,刘某用考试专用摩托车代替兰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后二人逃离现场。7月24日、25日,兰某、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兰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被告人刘某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二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兰某、刘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依据这条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中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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