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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杀医案一审开庭 被害人家属提1元赔偿金

2018-08-29 18:31  中国新闻网

由安徽省宣城

西安兵马俑在线8月29日讯 图片来源:安徽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安徽检察”。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安徽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安徽检察”消息,8月29日,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泾县“3·14”杀医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敏为泄私愤,持刀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赔偿额为1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城市检察院称,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边疆出庭支持公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明树担任审判长。

本案被告人卫敏今年39岁,安徽省泾县人,自1998年起,先后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三次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宣城市检察院指控,今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泾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检查开始前,卫敏要求医院给其妻子曹某打麻醉药,麻醉师经风险评估后,认为曹某不符合无痛肠镜的条件,没有给曹某打麻醉药。后该医院内镜中心医生赵某为曹某做肠镜检查,曹某因疼痛而不受控制。赵某让卫敏控制住曹某身体,防止肠镜检查仪器在其体内破碎戳穿肠道。卫敏见妻子曹某疼痛难忍,遂叫停了肠镜检查。

随后,护士将肠镜检查报告单交给卫敏,卫敏认为医生是在糊弄他,心生不满,便在医院内镜中心走廊里辱骂医生。赵某闻声后遂从办公室出来阻止,卫敏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赵某,二人发生冲突。卫敏从腰间拔出一把折叠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致使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敏为泄私愤,持刀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本案的定性、鉴定意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赞同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定性,并提出了赔偿额为1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城市检察院称,被害人亲属、生前同事到现场旁听了庭审,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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