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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污染环境案一审:赔偿环境修复费1.9亿元

2018-08-24 19:30  中国新闻网

西安兵马俑在线8月24日讯 中新网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省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有了最新进展。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4日公布,经该院提起公诉,医药高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2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周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这起污染环境案事发地靖江市环保局在2015年9月1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当天(9月11日)泰州市、靖江市检察院就介入侦查工作。2015年9月27日,靖江市公安局以“20150911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当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归属规定,该案被移送至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与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约定,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原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等人协助非法处置上述危废。被告人高某清(原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明知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唐某某将不能出售或勾兑的危废残渣、固体危废在工厂内就地填埋。

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某祥、高某某、高某清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检察院监督下,违法企业已将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亿元全部支付到位。被告人周某祥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目前,该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各项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厂区周边农作物符合相应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所有监测点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涉危场地对周边敏感目标未产生环境风险,周边地区生产生活正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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