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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虚假宣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第一案

2018-01-11 16:32  中国新闻网

四川一公司虚假宣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第一案

西安兵马俑在线1月11日讯 工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四川工商提供

中新网成都1月11日电 (刘忠俊颜伟)四川省工商局11日发布消息,称该省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涉及虚假宣传案,成为全国首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案件。

2017年11月,李某在泸州市成功注册了“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商推广的普通网络科技公司。此后,李某为让消费者和客户觉得公司很有来头,她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

2018年1月2日,泸州市民众向江阳区工商局举报,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1号楼1702号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要求工商机关予以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举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主要从事某实业发展公司在泸州地区的市场业务和商品营销拓展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推广“消费宝”网上商城的日常用品。其在对外宣传时,自称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以增强商誉。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红盾春雷行动2018”重点打击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调查的相关情况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

当事人签收工商执法人员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四川工商提供

当事人签收工商执法人员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四川工商提供

四川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刚刚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工商部门通报中称,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问题,有主动改正情节,愿主动接受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宣传受众较少等。工商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这个教训太深刻了,做生意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面对处罚称,对在经营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感到后悔。(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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