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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宁男子养猕猴当“萌宠”遭处罚

2017-08-01 17:18  中国新闻网

云南富宁男子养猕猴当“萌宠”遭处罚

西安兵马俑在线8月1日讯 图为森警将猕猴带走。 钟欣 摄

中新网昆明8月1日电 (马骞 田仁梅 班力丹)记者1日从云南省文山州森林公安局获悉,该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县香樟苑小区查获一起非法驯养野生动物案,当事人季某被行政处罚。

图为猕猴被森警带回森林公安局。 钟欣 摄

图为猕猴被森警带回森林公安局。 钟欣 摄

7月28日,有群众向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举报,在香樟苑小区有人非法驯养猴子。接到报警后,富宁森林公安民警赶到该小区,看到一只猴子被拴在公共过道上。民警敲开房门,租住在这里的季某向民警陈述,三个月前一位朋友说在地里劳作,看到一只猴子与其他猴子争抢玉米,相互撕打,结果右手被打折了。出于怜悯,朋友将受伤猴子带回家喂养。但因准备外出务工,没人照看,便问季某愿不愿意收养。想到家里的孩子喜欢小动物,季某便将受伤的猴子带回家中,并买来药物进行治疗。

在收养的日子里,季某把猴子当成自己的孩子精心照顾,每天为猴子购买新鲜的食物,给它洗澡,早晚还要抽空带它去院子里爬树锻炼。时间长了,猴子把他当成了家人,对他很是依赖,他一外出,猴子就会大声叫唤,有时还会挣脱链子,跑到外面玩耍,尽兴后自己再回家。

图为猕猴被森警带回森林公安局。 钟欣 摄

图为猕猴被森警带回森林公安局。 钟欣 摄

因猴子天性好动,在公共过道上窜下跳,影响了邻居生活,邻居非常反感。季某也曾想放弃收养,却不知道怎么处置。直到民警找到季某,他才知自己擅自收养猴子已经违法。

民警将猴子带回单位后,经科普比对,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受伤的右手已经痊愈。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季某进行行政处罚。季某非法驯养的猕猴将由森林公安局移送野生动物临时救助点处理。

民警提示,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驯养、饲养野生动物。如果出现救助野生动物后,无法放归自然的情况,应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联系,交由对方处理。(完)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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