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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从业者5年违法交易股票获利7千万 被罚没上亿

2017-07-07 10:43  法制日报

西安兵马俑在线7月7日讯  记者周芬棉 据证监会官网披露,林庆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长期炒股,获利不菲,近日被证监会予以重罚。

据证监会查实,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公司任职,系证券从业人员。

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长达五年时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约50.8亿元,卖出金额约51.6亿元,共获利约7065万元。

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搜集到了林庆义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称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3条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9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买卖股票的情形。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9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7065万元,并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

据介绍,在听证会上,林庆义提出几点意见: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以行政处罚;对其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和证监会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其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证监会的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证监会处罚委用事实及法理驳斥了他的主张。证监会称,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二,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证监会多次强调,对任何证券违法行为决不姑息,绝不手软,林庆义作为业内从业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稔熟于心,却知法犯法,不法收益高达7000多万元,证监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以此警示从业人员,应当坚守法律底线,知法守法。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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