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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用无人机未经批准在限飞区域飞行 拟最高罚10万

2017-06-26 11:29  成都日报

西安兵马俑在线6月26日讯 ​​ (记者 李霞) 民用无人机需实名登记,6个区域未经批准禁止飞行……昨日,《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拟规定,未经批准,在6个区域上空飞行的,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稿中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质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军事、警务和海关缉私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在意见稿中明确,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并粘贴规定登记标志。

意见稿明确,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6类管控空域上空飞行。6类管控空域为:(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二)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四)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五)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六)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意见稿拟规定,民用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或未粘贴实名制登记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报飞行计划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处10万元罚款,并给予责令停飞最多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制飞行区域未经批准飞行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http://m.his.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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